[警察特考]
一、考試時間:每年例行性的常態考試,大約於每年6月舉行。
考試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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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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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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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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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警察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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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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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6.1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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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網路報名單軌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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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考資格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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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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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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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2.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各系、所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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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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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一般警察人員,須非自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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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體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2、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 (公斤) 除以身高 (公尺) 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者。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5、辨色力: 色盲 。
6、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 mm.Hg )者。
7、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9、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10、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2、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13、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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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試科目
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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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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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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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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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
(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
(中華民國憲法概要50%、法學緒論50%)
※3.英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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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學緒論
※5.行政法概要
6.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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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及測驗之混合試題、其餘採非測驗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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